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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新变化: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管控更严格

发布:2018-06-27    关注:东北食品网 WWW.DBSPW.COM     人气:  ℃

原标题: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新变化: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管控更严格

  央广网北京5月31日消息(记者张明浩)5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正式印发了《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针对今年《预案》的变化和调整,中储粮集团公司就执行政策过程中与农民卖粮息息相关的情况及变化进行了梳理,提示售粮农民注意,顺顺利利卖好粮。

  现对今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新变化进行梳理,供售粮农民和各有关方面参考。

  变化1: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适当延后

  今年《预案》对政策执行时间作了适当延后,缩短了最低收购价收购期。小麦调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11天;早籼稻调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16天;中晚籼稻调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24天;粳稻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22天。

  新粮上市初期,市场较为活跃,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积极,《预案》适当延后政策执行时间,可以为市场化收购腾出空间,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形成价格。虽然政策执行时间有所延后,但在政策执行期内,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售粮时机,不必急于集中售粮。

  变化2: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和停止条件更细化

  今年《预案》对政策启动条件进行了细化。在政策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发行等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预案》。正式启动收购的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民朋友可从中储粮集团公司官网查询,也可就近向社会公布的收储库点了解情况。

  此外,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启动地区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变化3:各品种最低收购价格有下调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去年10月,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为1.15元/斤,比2017年下调0.03元/斤;今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2018年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1.20元/斤、1.26元/斤和1.30元/斤,分别比2017年下调了0.10元/斤、0.10元/斤和0.20元/斤。

  下调最低收购价格,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水平,是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激活市场要素主体的重要举措。针对价格下调可能导致对种粮农民收益的影响,国家将配套建立生产者补贴机制,弥补农民朋友因价格下调带来的收入损失。

  在具体收购过程中,各品种收购价格等信息将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农民可以放心售粮。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收购价指的是到库价,与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不同,农民售粮前要综合考虑搬运、运费等成本,自主决定到粮库售粮还是卖给粮食经纪人。

  变化4: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等级标准有提高

  与往年不同,今年《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稻谷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即达到一等、二等、三等的粮食。往年最低收购价政策可以收的四等、五等粮,今年最低收购价不再收了,而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今年《预案》提高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等级,是贯彻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向市场释放好粮好价的政策信号,引导种粮农户更加重视粮食质量。

  最近,小麦和稻谷主产区受前期低温、后期阴雨天气影响,部分粮食不完善粒超标,质量标准可能达不到国标三等及以上。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售粮前,尽可能对粮食进行清理整晒,以免因质量不合格退车造成不必要的奔波。最低收购价政策明确,不放宽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在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都有样品和质价政策说明,农民朋友可以前往咨询了解。经整理还不能达标的粮食,按照《预案》规定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处置,农民朋友可关注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

  变化5: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管控更严格

  今年《预案》对食品安全指标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根据国家《预案》要求,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能进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范围,这部分粮食将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处置,验收发现已入库的超标粮也将划转地方政府,按规定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变化6:收储定点更严格

  按照今年《预案》规定,为保证严格规范执行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参与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库点资质。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在经营资格、信用记录、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比如需要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同时,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今年《预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的原则,对定点、收购、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环节的有关工作分工可进行细化,并对由此带来的风险负责。合理确定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委托收储库点,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收储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预案》还规定,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

  请有关粮食经纪人或售粮农民届时密切关注,选择公布名单范围内的收储库点销售粮食。

  变化7:地方政府的组织职能、属地监管职责和收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更强化

  地方政府的组织职能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得到强化。今年《预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储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题,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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